王琴敏/幸福煎饼屋——万家灯火里的幸福味道
幸福煎饼屋位于秦安县城南重邦尚城正对面,是一座有100多平米的小饭馆。多年来,幸福煎饼屋以热情周到的服务态度和良好的饭菜口碑深受食客们青睐。在市场经济日益竞争激烈的今天,幸福煎饼屋不受外界因素影响,依...
前天,朋友圈突然被一条消息疯狂刷屏。
消息的大概内容是:“我坚决支持国家改变拐卖儿童的法律条款,我同意将偷孩子的,买卖孩子的,虐待孩子的人,一律处以死刑,没有缓刑,立即执行!不求点赞 只求扩散。”
面对该消息,一边是宝爸宝妈们的义愤填膺,一边是法学同仁们的冷静清高。作为很多孩子的长辈,我是非常痛恨人贩子的!然而,作为一名刑法学专业出身的学生,应学会理性地看待此问题。
首先,不要高估死刑的威慑作用。死刑是一种以剥夺犯罪分子生命为惩处方式的极刑,是世界上最古老的刑罚之一。虽然死刑在严惩罪犯者、威慑和教育有犯罪企图者方面有很重要的作用,但其震慑力是非常有限的。此外,当今社会,废除死刑已成为现代社会不可避免的趋势之一。目前,我国《刑法》虽然还保留着死刑,但保留的同时严格控制和慎重适用这一刑罚。也就是说,在我国,立法上并没有直接消减死刑,而是在司法适用上加以严格控制。之所以出现这种情形,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死刑在预防犯罪方面,并没有人们所期待的那么有效。
其次,如果对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后果将更加不堪设想。因为,如果将买、卖儿童的犯罪分子无论情节轻重均处以死刑,人贩子一旦实行犯罪行为,将成为活在刀尖上的亡命之徒,会给被拐儿童的生命构成更大的威胁。贝卡利亚在其《论犯罪与刑罚》一书中提出:“严峻的刑罚造成了这样一种局面:罪犯所面临的恶果越大,也就越敢于规避刑罚。为了摆脱对一次罪行的刑罚,人们会犯下更多的罪行。刑罚最残酷的国家和年代,往往就是行为最血腥、最不人道的国家和年代。”虽然贝卡利亚的时代离我们已经很远,但其这个观点在当今无疑依然适用。
最后,一个文明的社会,应该是一个任何人的权利都得到保障的社会,包括人贩子。刑法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是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在刑事诉讼法上,有个无罪推定的原则;此外,刑事诉讼法还规定,不管多么罪大恶极的嫌疑人,都要给予辩护的机会。所以,即使是对人贩子,也要根据实体法和程序法的规定,对其处以相应的刑罚,这是法治的进步,也是人类文明的体现。根据现行刑法,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只有情节特别严重的才判处死刑,而对仅仅收买被拐卖儿童、没有其他加重情节的行为,处罚是很轻的。这种立法的背后,涉及很多值得考量的因素,但无论如何,都不是对犯罪分子的纵容。
综上,窃以为,无论从死刑的作用还是现代刑罚理念的发展趋势来看,对拐卖儿童的犯罪分子一律适用死刑的说法,在一个法治国家,充其量只能体现民众的朴素感情,对于案件的审判不会产生决定性的作用。
虽然民众对于严惩犯罪的诉求并没有什么不对,但一个健康的社会,应该是考虑如何建立健全事先防范机制。在事先预防的前提下,也要做好事后挽救措施(美国在这方面的司法和社会经验是很值得我们借鉴的)。只有在事先预防失效,事后挽救无果的情形下,事后的惩罚措施才是必要。
从理论上来将,任何社会形态中,犯罪是无法被消灭的;犯罪虽然不能被消灭,但可以将其控制在最低水平。所以,只有预防与惩罚双管齐下,才能标本兼治:这也是现代刑罚的目的。可是,在我们国家,关于拐卖儿童犯罪的预防工作堪称漏洞百出,而事后的挽救机制几乎统统失效,唯有惩罚尚能粉墨登场。在这样的环境中,作为孩子的父母,坚持对所有人贩子一律适用死刑是情有可原的,因为,除了绝望的呐喊,还可以用怎样的方式表达对拐卖儿童这一现象的愤恨呢?难不成天天游行示威,以给国家施加压力为孩子提供一个更加安全的成长环境吗?做梦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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